无业男子为吃喝玩乐下贼手 专挑亲戚熟人盗窃

 “我不敢去别的地方偷,在亲戚家偷东西就算被发现了就把偷来的东西还给他们,应该也没什么大问题”。小伙儿汪某没有工作,为供自己玩乐实施了盗窃,而被盗的对象都是汪某的亲戚或熟人。

  2015年8月1日上午,汪某前往干奶奶陈某家玩时,趁陈某不备之机,在其房间衣柜抽屉里窃得现金人民币2300余元。10月2日上午,汪某以同样的手法在其舅舅肖某家窃得黄金项链1条、黄金戒指1枚,后将所窃得的黄金首饰委托他人以人民币4600元的价格销赃至宁国市一家金店。案发后,经鉴定:被盗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4924.5元,被盗黄金戒指价值人民币735元。

  12月25日左右的一天晚上,汪某行至宁国市南极乡表姐董某家,趁家中无人之机,翻窗入户,在一楼房间桌子抽屉内窃得黄金吊坠1枚,后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销赃至宁国市一家金店。案发后,经鉴定:被盗黄金吊坠价值人民币535.5元。

  2017年2月13日18时许,汪某前往大伯汪某某家吃晚饭时,趁人不备之机,在二楼卧室床头柜抽屉内窃得黄金戒指1枚,后以人民币1315元的价格销赃至宁国市一家金店。案发后,经鉴定:被盗黄金戒指价值人民币1590元。

  另查明:案发后,汪某父亲帮其退赔被害人汪某某人民币1000元。董某、汪某某、肖某出具谅解书一份,均对汪某的盗窃行为表示谅解。

  法院审理认为,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采取秘密手段,窃取他人财物,共计人民币10085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。汪某曾因殴打他人多次被行政处罚,且其多次盗窃,其中一起系入户盗窃,酌情从重处罚。汪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,当庭自愿认罪,且已部分赔偿被害人的损失,取得三位被害人的谅解,可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。遂判处汪某有期徒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。责令汪某退赔被害人损失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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